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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4〕54号黄本仁)
2024-01-26 16:39 阅读人数:1

黄本仁: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0

  住所地:福建省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水头镇大盈村林前39号

  职务:经营者

  你主要从事货运工作,所使用的车辆为货拉拉电动小货车,车牌号为闽CDA932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倾倒屠宰血地点进行勘察,执法人员于朴山村御达埔路口勘察发现,御达埔桥旁的大盈溪支流残留有血红色痕迹,经现场询问你本人,承认该血红色痕迹为你倾倒屠宰血所残留的痕迹,执法人员与你一同调阅弘灿石材厂的监控录像,发现你于2023年11月9日凌晨5:16左右驾驶车牌号为闽CDA9321的电动小货车至御达埔桥旁,并于5:18左右开始倾倒屠宰血,经调阅公安部门的监控录像,确认闽CDA9321货车司机为你本人,并于2023年11月9日5:26从朴山村村口左拐荷北路往官桥方向驶离;经询问了解,你于10月初开始在同一地点倾倒屠宰血数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欧洲杯滚球平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8号),你所倾倒的屠宰血属于易腐垃圾(城镇垃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11月10日提取的弘灿石材厂监控视频及公安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2024年1月2日,欧洲杯滚球平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停止倾倒屠宰血的行为);

  2、责令你于7日内清理溪流内及周边残留的屠宰血,消除污染;

  3、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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