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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4〕128号陈满水废石破碎加工厂)
2024-02-22 16:42 阅读人数:1

陈满水: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6

  住址:福建省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官桥镇东头村四甲98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废石破碎加工厂位于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官桥镇东头村大石埔,主要从事废石破碎边角料,共有从业人员5人,2022年营业收入80万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废石破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石破碎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加工厂未生产,但生产迹象明显:车间内积尘较多,喂料口处残留部分生产原料,配电箱处于通电状态,输送带末端下方堆有部分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废石破碎线2条(大破机2台、圆锥破碎机2台、振动筛2台、对辊机2台、输送带若干条),主要生产工艺:废石→破碎→筛分→成品。废石破碎加工生产线位于厂房内,破碎工序配套喷雾设施1套,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现已建成2条废石破碎线,项目总投资额约为200万元,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七大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6小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的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需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废石破碎加工厂物料堆场有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经测量未覆盖防尘网的物料堆场占地面积约为555平方米;堆场靠近道路一侧设有围挡,围挡上方配套部分喷雾设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1月8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位置情况。

  4、2023年11月8日现场照片1组、视频资料1组。

  5、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度生产用电清单等证据材料。

  2024年2月1日,欧洲杯滚球平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邮寄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1.714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3214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露天堆场进行覆盖;责令限期整改(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零叁佰伍拾捌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盘口-投注|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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